陳X,女,2014年11月由瑞通公司派遣到沙灣區稅務局從事后勤服務工作,2022年4月,由于稅務局用工方式由勞務派遣變更為勞務外包,員工提出由于用工方式轉變,要求公司依法賠償員工14年至21年3月經濟補償金后,再轉變為勞務外包員工,繼續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條規定,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,公司可以依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。經公司研究后決定,于2022年4月13日與正式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,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