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XX,2020年4月5日到我公司上班,系公司貴州外包項目臨時用工。2020年5月9日在貴州220KV福甘一回線路刷漆噴桿號施工作業時摔傷;2020年7月22日,經樂山市沙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;2021年7月21日,經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拾級。陳XX向公司提出要求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一次性醫療補助金、一次性就業補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住院期間生活護理費以及差旅費等共計206472元。公司認為該員工為臨時用工,不能完全適用全日制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,并且沒有足夠的證明材料,因此對其提出的要求不能全部支持。
經過多次協商,最終2021年10月14日通過樂山市沙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,要求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起解除陳其富的勞動關系,并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交通費18000元,同時配合其辦理一次性醫療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手續。